云南两“勇士”打小偷一审被判10年
2004年12月07日 15:30:36

区鸿雁



  11月28日,云南省宣威市法院传出消息,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犯故意伤害罪,各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2307.93元的80%,即121846.34元。当法官来到宣威市看守所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打死小偷案宣判后,何尔树兄弟说,“我们现在很后悔,没想到打小偷也会被判刑。”

  “我们抓了个小偷”

  今年2月11日凌晨,宣威市公安局宝山镇派出所接到辖区乐红村的何尔才电话报案称,他们在山上抓获一个小偷,请求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急忙将已经昏迷的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外伤并疾病死亡。

  当晚,何尔树兄弟交代了事情的发生经过。10日晚上10点多钟,他们叔侄3人从宣威普立乡返回乐红途经红石壳(地名)时,发现有2人在村民夏某家的地中挖洋芋,他们就上前喊道:“不许动!”偷洋芋的何某2人返身就跑,他们兄弟追撵到何某并叫他背着洋芋到村委会。何不去,被他们用木棒打了几下才跟他们走,才走出四五百米,何丢下洋芋又想跑,他们气愤之余用木棒和铁锤又打了何某的腿和手臂。

  次日,何尔树兄弟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8000元。

  殴打小偷构成故意伤害

  处理好受害人的丧事后,受害人的父母、妻子和儿女及死者的弟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死亡补偿、赡养、抚养等费用228004.8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及其子返回乐红途经红石壳时,发现有人在挖夏某家的洋芋,偷挖洋芋的何某2人见有人查看,随即逃跑。何尔才2人追撵到何某后,先后3次用铁锤、斧把、木棒对何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外伤达30余处。后何尔才用电话向派出所报告抓到一个小偷。

  自首不成立

  宣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只说明抓到一个小偷,且在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关于自首的辩护理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因被害人偷洋芋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鉴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和过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于死者的弟弟请求判令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余附带民事原告的请求依法可确认的是丧葬费5000元、死亡补偿46620元、抚养费86304元、赡养费14383.93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学会尊重一个贼

  案件宣判后,一位退休政法干部说,窃贼把手伸向钱财时,自以为正义的人用手去“杀”人,贼的手肮脏,你的手却有了血腥。常听见一些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争论,可翻看殴打小偷致死的诸多案例,拳头大都在小偷毫无抵抗之力时抡起,打人者只有一个念头:揍他解恨。在法理上,这就是故意伤害的犯意,如果往致命的地方打,那就是起“杀机”了。

  承办法官说,小偷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这个概念至今似乎仍然无法深入人心。当公众把目光一再投注到公权力恣意侵犯私权时,往往又忽视了自己私权的越位和滥用。法律的公平就在于,你打死一个小偷的时候,所获的罪责和你打死一个平常人没什么两样。

  抓住小偷后能不能对其进行殴打?承办案件的律师表示:小偷也是人,打小偷,也算故意伤害,如果打死小偷,也算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普通百姓没有权利殴打小偷,只有义务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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