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春节期间,有不少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做究竟对不对?
解答:中国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韩华胜
应当说,饭店是不能“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
“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选择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餐馆饭店不得单方面“谢绝自带酒水”,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饭店以无法保证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质量为由,不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餐馆饭店的这些规定必须明示,给消费者知情权;对执意“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要充分理解,应该运用协商的办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收取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变相涨价,是典型的“霸王合同”。餐馆饭店通过这种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允许的。
转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