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授权各地发布传染病疫情
2003年12月31日 09:40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日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布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授权各地发布的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 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授权各地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授权各地发布的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有: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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