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原院长麦崇楷一审被判15年
2003年12月25日 09:4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麦崇楷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麦崇楷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期间,于1997年9月接受汇华公司请托,为使该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查扣的设备不被收缴,明确批示广州市有关领导将上述设备解封发还,为此,收受该公司港币50万元;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于1994年接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请托,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对有关人员的强制措施,干预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为此收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给予的财物计港币23.2万元、人民币28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6万元。

  法院认为,麦崇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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