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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篮球赛中受伤不算工伤?
2003年10月14日 09:34


  [案情陈述]

  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李某原是南京某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去年6月15日,李某在参加单位举行的职工篮球比赛时受伤,造成左跟腱断裂。由于该公司系省属单位,去年10月份,李某向省劳动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厅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认为,李某在篮球比赛时造成左跟腱断裂,不属于工伤,遂于今年8月份作出李某不属于工伤的裁决。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复议,劳动部维持了省劳动厅作出的认定结果。李某仍不服,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维持了省劳动厅的认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民说法]

  家住南京下关区兴中门的徐锋:尽管打篮球不属于工作范围,但这是李某根据单位的要求做出的一项特殊工作,所以李某在比赛中受伤应该算是工伤。

  南京市樱铁村小区的王良好:我认为李某的伤不构成工伤。篮球比赛本来就是一项剧烈运动,过程中发生受伤现象是很正常的事,所以不能将这种常见的事故和工作中的人身意外相提并论。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虽未将“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列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但也未将其列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该规定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形中没有李某受伤的情形。但李某参加的篮球比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单位领导安排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其性质就是“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李某的伤为工伤,否则就是政府主管部门擅自扩大“不予认定”的范围,这将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本报记者张易 殷文静)

转自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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