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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官员:收入增加是免征额提高主因
2003年09月26日 09:34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前日明确,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的,从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每人每月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2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400元。这意味着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宋榜捷昨天做客新浪聊纳税时表示: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提高,主要是基于北京市收入增长情况,个人收入显著的增加;一些政府规定的市内误餐补助,在税前允许扣除的费用,也随着改革措施的出台有所调整。根据这个情况,北京市批准将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的免除扣除额(而不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

  宋榜捷强调,这次调整并不是扣除费用的提高。因为扣除费用的标准《个人所得税法》有严格规定,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税务局没有提高的授权范围。据悉,北京市此前执行的200元的免税扣除项目从1999年开始。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教授黄桦则表示,无论是1000元,还是1200元,应该叫免征额。从国际惯例和税收的原理来讲,免征额的确定必须考虑当时公民普遍的基本生活的需要,这一部分应该不征税。目前法律规定的800元的免征额是1980年确定的。二十多年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并且目前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比较大,大家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消费水准,包括物价都有一定的差距,而税法现在不能作一并的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比较发达地区适当作出调整是有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据了解,不少地区对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不同的规定。在广州,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执行的是1260元,从1999年开始执行。珠海实际起征点是1400元,深圳个税实际起征点高达1700元。

  黄桦认为,从国家税制的设计角度来讲,应该向更公平的方向改革。税前扣除一般来讲不应该划定固定的标准,应该考虑收入者个人承担的家庭责任和个人的情况,比如赡养老人,孩子受教育以及个人购置住房进行贷款都要支付利息等因素。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北京市个人所得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2002年,个税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01亿元,成为北京地税的第二大税种。(齐雁冰)

转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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