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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物招领”服务惹争议
2003年09月22日 09:40


  新华网深圳9月22日电(李南玲、胡文)  最近,深圳街头突然冒出车身贴满“失物招领”的服务车,仔细打听,才知道这是深圳首家失物招领公司的服务车。

  这家公司注册的是信息咨询公司,名称上看不出与“失物招领”有关系,但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栏注明了“网上提供寻物、认物信息咨询”的字样。公司的合伙人张先生解释说,他们也想把公司名称定为“XX失物招领服务中心”,但工商部门认为“失物招领”还不是一个行业,“服务中心”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只能以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的名称来注册。

  为什么会想到成立这样一家公司呢?张先生说,许多人都有过丢失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的经历,自己十分着急,而拾到的人又觉得没有用,最后可能扔了。“如果能够有一个信息平台,让失主较容易找回自己的物品,这对双方都是一件好事。于是,我们就注册了这家公司。”

  那么,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要付多少钱呢?张先生介绍说,以在深圳丢失一张身份证为例,补办至少需要70元,而且还要排号,等待7天后才能拿到新身份证。如果招领公司帮他找到的话,失主只需付50元,其中20元为公司的中介信息费,另外30元则是支付给拾得者的报酬。他认为,公司的收费是能被失主接受的。至于有人认为这类公司可能会成为小偷销赃公司的说法,张先生的解释是,他们对于个人送交的失物会建档管理,遇到可疑情况马上报警。

  市民对“失物招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李小姐说,东西丢失后,一方面是失主为遗失东西而焦头烂额,另一方面是拾得者纵有“拾金不昧”之心也无法成人之美,所以“失物招领”公司肯定受人欢迎。梅小姐则认为,“失物招领”公司承诺给予拾得者一定的报酬,可能会使小偷越来越猖狂。

  律师界的看法也有争议。一些律师认为,“失物招领”公司向失主收取酬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他们认为这个“必要费用”是指必要的管理费用,如保管的花费、寻找失主的花费等,却不包括酬金。有的律师则提出相反的看法,认为“失物招领”公司作为有偿服务行业,在法律上可以找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就明确规定了失主不能无偿取得自己的遗失物,而是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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