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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超生子女有了合法户口
2003年09月22日 09:29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50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非婚生、超生子女凭出生医学证明可落户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据了解,新措施规定出生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同志介绍,以往受相关政策的制约,私生、超生子女的落户成了难题,由于这些孩子不能落户,入托、上学都成了问题,家庭问题演变成了社会问题。孩子出生就应享有公民权,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新便民措施才将这一条列入其中。

  对于新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是否违背计生政策,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同志介绍说,新措施出台前,公安部门和计生部门进行过协商,新措施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省级计生部门从未出台过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给落户的规定,不缴纳抚养费就不给落户是个别地方为加强管理制定的土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先落户后缴纳抚养费,先落户并不等于可以免交抚养费。(刘福国)

原载东北网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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