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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人不涨工资经营者不得加薪
2003年09月04日 09:54

    新华网山东频道消息  记者9月3日日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山东省政府最近出台新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考核和指导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据悉,山东省政府最近以200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制订了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10%,上线为16%,下线为4%。省内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

  按照这一行政法规,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年度不涨工资,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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