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7月13日电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禁止各级政府和学校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禁止各级政府和部门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统筹学校费用。
《意见》要求,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项开支。物价部门对学校收费进行年审时不得收费。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统一收取。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都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省内其他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公办学校高中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招生计划的30%以内。坚决制止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利用新增调剂性计划收取“点招费”“赞助费”“建校费”等违规行为,坚决纠正高校利用调整专业等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