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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点医院可另选
2003年04月29日 09:51

    北京娱乐信报消息(那媛)市劳动保障局另对“三种特殊病”在特殊时期的治疗作出相应规定:

    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防治“非典”不能就医的,可另选择1-2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申报结算。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针对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因控制“非典”传播被封闭隔离或改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为保证广大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就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对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和医药费结算分别作出规定。

    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个人选择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防治“非典”不能就医的,可另选择1-2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申报结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可另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妥善安排好其就医问题,并按规定报销临时合同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此外,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及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简称“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因防治“非典”不能就医的,可另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三种特殊病”的临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期与原定点医疗机构连续计算;对于已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因防治“非典”被迫中断治疗并办理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出院小结中注明原因,再次住院按中途转院处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需附诊断证明。

    据悉,在防治“非典”期间涉及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可以询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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