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近日的一项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全国共发送手机短信70亿条,有消息透露,去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手机用户共发送手机短信近200亿条。而伴随着手机短信这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无与伦比的方便和快捷的同时,黄段子短信、诈骗钱财的虚假短信也混杂其中、日益猖獗。对此有专家提出:对于大量发送黄色有害手机短信的网站也应该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直接担负短信服务的电信企业和网络公司却是各有说法……
1 公安打击难度极大
手机黄段子还是立法盲点
被虚假手机短信诈骗了钱财或是受到低级、下流的黄短信侵扰,人们的第一个反应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公安机关能不能有效地打击给人民精神财产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有害短信的发布者呢?记者采访了目前正在开展专门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邹起大队长。
记者问,从目前破案的情况看,利用手机短信作案有哪些特点,破案难度如何,传播黄色短信是否在你们这次打击的范围?
邹大队长介绍说,从我们掌握的此类案件规律看,利用手机短信诈骗呈现这样几大特点:其一是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趋利心理,以某公司开展抽奖活动、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等,诱骗手机用户上钩。随后告诉机主奖品必须在短时间内到南方某城市领取,如机主不能当即赶过去可以由对方代领,但要汇寄部分邮费和个人所得税。短信诈骗侵害的对象全部是外省市用户,首先是这些用户不可能为了几千元的奖品亲自来取,受骗的可能性最大。
其次外省市用户受骗后报案、指证困难。邹大队长说,手机短信诈骗多是跨地区作案。一般一个团伙2至3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犯罪嫌疑人借用民工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作案所用的手机卡也全部在外省市购买。不少犯罪嫌疑人还钻一些移动通信公司手机费可以透支的空子,利用透支额度内的手机费无成本地狂发虚假短信,诱骗机主上当受骗,也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其三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做法主要是利用网络短信群发来减少犯罪成本。作案时先选定一个外省地区的手机号段,然后用手机通过一个特制的群发器连接上网,这样就可以2至5秒钟发出一条短信,24小时连续发。受害者的汇款到账后3分钟之内就会被专门的取款人从各个银行的取款机上取走。警方破案中很难找到犯罪嫌疑人诈骗钱财的有效证据。
邹大队长介绍的手机短信诈骗的第四个特点是打击难度非常大。除去上面所说的犯罪分子作案隐蔽、智能化程度高外,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一般涉案额度较小,受害者分布却达全国20多个省市,公安机关取证很困难,目前虽然抓到了一批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拿不到详实的证据,最后一些犯罪嫌疑人也很难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据介绍,由于利用手机短信发黄段子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在打击利用手机短信犯罪方面,还都只限于围剿短信诈骗的犯罪行为。
记者问邹队长:您个人认为该不该追究传播虚假或是黄色短信的电信企业和网络公司的法律责任?他回答,这怎么说呢,从我们破案的体会看,一些电信、网络公司提供的短信群发业务确实客观上成了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2 短信犯罪就像铁器成了凶器
是否该追究铁器发明人的责任
一些短信发送业务客观上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电信、网络企业是否要承担提供虚假信息或传播淫秽物品责任?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中国移动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时听到了另外的观点。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短信发送过程中的管理上设计有专门的“网关”系统,对一些反动或其他敏感词句过滤删除,但是这个系统还做不到对每条短信都进行甄别后再发送。
记者问,那么对于一些内容比较明显的黄色短信是否可以通过这个系统甄别出来裁断?这位负责人说,理论上说可以做到,但是实际操作中有比较大的难度。比如有些黄短信内容很隐晦或是用了一些影射的技巧,只有通过人的联想才能发现是黄短信,这种短信靠机器系统通过一些关键词判断是不是黄短信就很困难。对于一些专门用来诈骗的虚假短信,识别起来就更困难。因为这些虚假短信和正常的短信业务鱼目混珠在一起,如果不是某一类的虚假短信形成规模,使人们可以凭直觉就能判断出有疑点,不要说机器就是人工看也不好判断真假。
该公司法律部的一位负责人对此观点更激烈。他说,短信在网络上跑的时候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不把信件打开人是看不见上面的文字内容的,除非每一条短信都打开审查一遍,但是几十亿条短信都打开审查社会成本无法想象。
这位负责人说,我认为用短信诈骗或是发黄色短信与用普通信诈骗传播黄色信息道理上一样,邮政部门也不可能把每封信都打开审查后再寄出,一是不可能做到,二是还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出了问题也要追究邮政局的法律责任?
他说,手机短信就像古代发明了铁器的人并没有想到有人用铁去造农具解放生产力,有人用铁去造凶器杀人。还比如炸药,有人用于开山采矿,有人用于战争;安眠药有人用于治病,有人用于自杀。能不能说自杀者是服用药店买的安眠药自杀的就把药店关掉?所以我们认为有害短信只要不是电信部门、网络公司主动发布的,就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有义务做的只能是配合公安机关对一些可疑短信进行跟踪,协助破案。
3 过滤有难度
网站称该分清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手机短信业务的出现,已经成为苦苦寻找赢利突破口的各大网络公司的救命稻草,几乎所有的网络公司都把短信业务提到了客户服务项目的首位。但是当记者问道发送了虚假短信或黄色短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一些被采访的网站却闪烁其词,不太愿意正面回答。
最后,北京某著名网站的法律部主任在记者的动员下比较客观地谈了她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她说,从网站经营的程序上对所发出的短信要进行过滤,对涉及个人攻击、黄色内容的短信在留有记录的前提下要求删除,但是即使有这些程序一些有害短信也难免漏网,一些内容下流的短信是以笑话或是暗喻的形式出现,网络公司目前在这个问题上也比较困惑或是尴尬,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免责。
该主任说,我个人主张遇到有害短信的侵扰应该分清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手机短信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的速度非常惊人,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全盘否定它肯定不实际。那么网络公司在出现短信问题时该承担什么责任我认为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网站尽了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技术手段还难以达到,出现问题就不应该追究网站的法律责任。网站在短信发出之前完全没有审查,导致给用户造成精神财产损失,网站有一定责任;一些网络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有意发布黄色或其他有害短信,那么就应该追究其传播淫秽物品罪。
4 发布有害短信
经营者有责
法律界对于传播黄色、虚假等有害短信,电信、网络企业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有两种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谢望原教授对此说,发布有害短信的电信、网络企业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根据传播有害短信的数量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该法学院的王宗玉教授认为,传播有害短信首先应该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其次也应该追究电信和网络公司的责任。而对电信和网络企业的追究应该分两种:其一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效益该监控的不履行监控责任,甚至与发布人相勾结发布黄色或其他有害短信,肯定应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王教授说,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技术手段原因主观上确实不能监控,出现问题电信、网络公司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他说一些黄色、虚假短信不分时间、地点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有些黄色短信还有可能造成一些人的家庭矛盾,虚假短信造成有些人上当受骗、财产损失,经营者从这些黄色、虚假短信中获取了利益,所以应该承担由此出现的社会风险,不能说你只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却不承担责任。
王教授说,法律上不能说你在提供一项业务的时候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出了问题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就像你家的刀子你没有管好,被别人拿去杀了人,你肯定要承担责任,何况你在提供这个工具的时候是以赢利为目的,这与发明铁器、火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不以赢利为目的,提供工具的人也应该有不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任。企业目前从技术上没办法监控有害短信那你要去想办法,而不能以这个理由推卸责任。
对此国家检察官学院的丁慕英教授说,虽然对于发布黄色手机短信该不该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上暂时还没有规定,还要靠司法解释给予明确,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原则,我认为对于发布了造成社会危害的手机短信的首要人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问丁教授您所说的首要人员指什么人,他说传播有害短信的电信或者网络公司的负责人。
5 能否找到
一条好出路
记者在对法律界专家的采访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的瞿新久教授对此问题谈道:我认为追究发布黄色短信的网络公司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比较难,因为其中有个技术
手段是否成熟的问题。手机短信确实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应该靠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来解决。如果是网络经营商不加监控该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有些短信很难监控或是用于监控的成本非常高,目前还不能强人所难。要不你就不要让短信发展,要不现阶段你就得容忍它出现一些问题。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对于发手机黄段子或其他有害短信该不该追究电信、网络公司的刑事责任,目前各方面还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放任危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心理健康的黄短信或是直接用于诈骗的虚假短信泛滥成灾,肯定也不是人们所能够接受的。
在采访中记者获悉: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手机短信规范化管理的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发布、传播黄短信、虚假短信造成社会危害,发布人和网络公司等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这对于既希望享受手机短信带来的方便快捷,又希望有一个规范洁净的短信市场的人们,应该说是一个福音。
转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