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8点半,被称为“刘晓庆老冤家”的王建中走进南京市中级法院第12法庭。“王建中诉刘晓庆侵害名誉权”一案开庭。
作为原告,王建中曾在北京向晓庆公司追讨1000万元,并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间出版了《策划亿万富姐——刘晓庆经纪人浮出水面》和《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
王建中一共带来了16份证据,其中第1至8号,用来证明刘晓庆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过污辱他的言论,而第9至15号用来证明他曾经担任过刘晓庆的经纪人。
王建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方刘晓庆的代理人、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在答辩中则不断请求法庭停止原告的讼诉请求,理由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没办法通知刘晓庆,因而无法对当天的庭审行使权利。不过,这个请求被法庭驳回,因为该案于去年10月立案,被告方有长达10个月的足够时间应诉。
10时,法官开始宣布庭审结果:鉴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第9、10、11号新证据有疑问,真实性不能当场确定,需要庭外核实,法庭认为这个请求理由正当,故该案择日再审。(张漪
刘朴)
转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