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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视线|短剧风口下 演职人员权益保障须跟上

作者: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6年01月17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胤衡)2026年1月,演员杨梅梅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称,她参与拍摄的短剧已杀青半年多,片酬却仍未结清。

当下短剧行业快速扩张背后,折射出演职人员薪酬支付、合同规范等权益保障亟须跟上。

未签合同,“先干活,后看情况”

杨梅梅参与的短剧在河南拍摄,去年夏天已杀青,但直到今年1月,她仍未收到全部报酬。在剧中担任配角的她,自始至终未与制作方郑州某影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很多时候,催得太紧了怕伤感情。”杨梅梅说,在她熟悉的短剧圈,除了少数主演,大量配角和特约演员的合作,往往始于一句口头约定,“先干活,后看情况”成为普遍状态。

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制作方沟通。2026年年初,对方支付了部分片酬,并口头承诺“剩余的会在下周结清”。杨梅梅担心没有合同,只有一些对话记录。

同剧组演员杨乐坦言,与多数同行一样,他在拍摄前基于信任,未与制作公司签约,导致后续追索报酬缺乏凭据。经过反复沟通,他于近日收到被拖欠的片酬。

近日,记者从涉事制作方相关负责人处获悉,他们已于2026年元旦前后启动相关付款流程,预计在1月底前完成对所有演员未结清片酬的支付。

先签免责声明才能打款

即便签订了正式合同,也会遇到维权情况。在一部古装短剧中担任女主角的演员林悦,就遭遇了“合同在手,付款却需附加条件”的情况。

“戏都拍完半年多了,报酬没拿到,反而被要求先签一份‘免责声明’才能打款。”林悦告诉记者。

她手中持有的《演员演出合同》载明了拍摄周期、片酬总额及违约金条款,但制作方并未如期付款。多次交涉后,对方发来一份声明要求她签署。其中一项条款声称,双方已于过去某个时间点以“现金”形式结清了全部费用。

“我们当时分处两地,怎么可能进行大额现金交割?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在律师建议下,林悦拒绝签署这份文件。

经据理力争,对方最终修改了条款表述。2026年1月,林悦通过网上银行收到了被拖欠的片酬。

某公司要求演员签署的免责声明文件,内容包含放弃追究拖欠报酬的违约责任、承诺不公开维权,并约定若违反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受访者供图

从业近10年的制片人耿雪表示,短剧行业“短、平、快”模式在高速扩张的同时,劳务保障、工作环境等规范化保障问题凸显,给身处产业链中下游的普通演员带来一定风险。

在杨梅梅看来,短剧的兴起为许多像她一样的年轻演员提供了机会,能从事表演并获得报酬。她仍会继续参与拍摄,并希望行业能尽快建立更明确的规则,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法官以案说法 短剧行业需建立透明、稳定的保障机制

为火热发展的短剧行业建立透明、稳定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成为亟待重视的现实课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短剧演员讨薪案。演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仅靠微信约定片酬,拍完戏后却被公司以“未配合配音”为由扣掉三分之一片酬。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微短剧等灵活用工场景中,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明确(如金额、工作内容),即构成有效约定。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在劳务合同中达成一致的劳务报酬金额为3000元。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中,配音、补拍等拍摄衍生而出的工作不属于演员默认义务,须提前明确约定。若制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确告知,不得以此为由克扣片酬。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既无法证明提前和演员对配音费有明确约定,也不能证明具有相应的行业惯例,法院不予支持其扣除配音费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演员剩余劳务费1000元,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法官刘紫微表示,在法律实践中,短剧演员与出品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为劳务合同关系、合作关系,仅少数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刘紫微解释道,核心区别主要基于三点:一是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演员需接受公司日常考勤、规章制度的严格管理,而劳务关系双方地位相对独立;二是工作性质,短剧拍摄多为项目制、一次性合作,通常不构成出品方常规业务的持续组成部分;三是报酬结算方式,劳务关系以项目为单位结算,无固定支付周期。

“只有当演员与出品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全职隶属关系,并接受其日常劳动管理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刘紫微介绍,劳务关系下,演员讨薪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报酬、违约金;劳动关系下,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

针对短剧行业合同不规范的问题,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颖昕提醒,纸质合同不完备时,电子证据具有关键效力,“常见的电子证据首先是微信聊天等沟通记录,需清晰体现工作内容、片酬金额、支付时间、欠薪沟通等核心内容;二是电子通告单、排班表,含有演员姓名、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可证明演员实际出勤;三是电子转账凭证。此外,杀青照、拍摄花絮、电话录音等工作记录,也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提交时应保证完整性,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时间戳固定。”

针对演员反映的“连轴转”及“霸王条款”问题,刘紫微表示:“即便合同未明确休息时间,或约定‘需无条件配合拍摄’,演员的休息权仍能通过法律获得底线保护。根据民法典与公序良俗,出品方要求演员超长时间、高强度连轴拍摄,违背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健康,演员有权拒绝。”

王颖昕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部分出品方利用优势地位约定的“以平台回款为前提支付片酬”“自愿放弃休息权”“工伤自负”等条款,对演员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法院会结合演员片酬、实际损失等因素对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进行综合认定并合理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相关演职人员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