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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承诺养老送终换房产却未履约 法院判决:无权继承!

作者:邹骏麒 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6年01月15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保姆石某承诺为雇主养老送终以换取其名下房产,并因此与老人3名子女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未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无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房屋。


老人李某2008年与妻子离婚,育有3名子女,其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因身患尿毒症需定期透析治疗,李某于2019年底雇用石某作为保姆,负责照料日常生活。2021年年初,石某返回老家居住,李某一同前往,石某口头承诺为其养老送终。


同年6月,李某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李某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石某;石某需悉心照顾李某,承担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各项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老人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办理了老人的丧葬事宜。


之后,石某以持有《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将李某3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李某子女抗辩提出,石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案涉协议应属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审理中,石某提交的赡养义务证明材料缺乏连贯性,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医交通开支及生活用品采购费用等,均从李某本人银行卡中支出,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相悖,足以认定石某未履行经济扶养义务。结合李某留存的聊天记录及生前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中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扶养义务的履行是获得遗赠财产的前提条件。因石某未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无权依据该协议继承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的3名子女法定继承。


法官指出,遗赠人与扶养义务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扶养人若为尽快获取遗产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将无法取得遗赠财产;若存在放任老人病情恶化、胁迫老人签订协议等严重违约情形,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扶养义务人应践行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自觉履行照料责任。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需注意保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等相关证据,在发生权益争议时,能有效证明自身履约情况。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董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