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典型案例:从9所学校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有偿陪侍 主犯获刑20年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在涉黑涉恶定性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在"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该团伙在齐齐哈尔市主城区3个辖区9所学校引诱、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参与有偿陪侍,导致大量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辍学失管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严重、性质恶劣。
案例显示,被告人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姚某先后结识被告人杨某然、王某亮,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亮、孙某壮、杨某然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某为纠集者,杨某然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据悉,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姚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团伙6名成员中,纠集者姚某系成年人,其余5名成员中2名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辍学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以犯罪预防为核心,助力涉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据悉,检察机关对27名未成年陪侍辍学人员,制发27份督促监护令,联动教育部门,开展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成功返学。同时,建立临界预防机制,对10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建档,实行动态管理。联合多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工作站及预警机制,实现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选聘学生任法治安全员,严防黑恶势力渗透校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