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门口斗殴牵出多起旧案 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恶势力 主犯获刑15年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的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涉及“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等重点监督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创新理念、拓展视野、精准监督的新特点。
"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立案监督案"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202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等5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歌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装入车辆后备箱带至一偏僻处限制其离开。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走,张某某获救。当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因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发地为商业繁华区,社会影响恶劣,大同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按照相关集中管辖规定,商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对案件办理提出意见建议。
经审查在案证据材料,高新检察院在就原案提出意见建议的同时,发现徐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经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徐某某多次持械伤人、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或调解结案,或转行政处罚结案,可能存在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案问题。
高新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应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又以当事人和解申请撤案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明显不当。当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2022年7月21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高新检察院持续跟进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的侦查进展,根据新收集证据情况,对徐某某等人审查批准逮捕时,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并综合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情况,以补充侦查提纲形式,提出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查清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调取其团伙组织架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对社会所造成危害等方面证据材料的建议。
2023年3月,由高新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与大同公安分局侦办的寻衅滋事案并案侦查,并由大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间,徐某某纠集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多地实施拉拢、控制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间多次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绍卖淫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某某为纠集者,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23年6月9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徐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刑期。徐某某等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本案暴露的涉案辖区内多家歌厅长期安排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问题,高新检察院向相关公安机关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023年8月,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相关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及有偿陪侍查处专项整治工作,并同步加强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将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的作用、调整完善刑事检察部门职能职责、健全侦查监督专人专岗工作机制等系列举措,持续推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走深走实。
该负责人还表示,推进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防止“应立不立、违法乱立、越权办案”等现象,推进解决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不当“查扣冻”等重点问题,聚焦强化深层次、实质性违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各地刑事检察部门要将依法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同时,严守监督履职边界。要聚焦强化深层次、实质性违法监督,紧盯影响案件质效与当事人权利的关键违法情形,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刚性,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要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信息共享等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良性互动、规范高效的检警关系,有效提升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