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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人间烟火”沦为烟草营销的违法外衣

来源:光明网2025年12月23日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北京某便利店悬挂了“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从即日起开始售卖香烟”的香烟广告,引发网友热议。涉事便利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广告牌是店里自己做的,后来也发现广告牌内容不妥。

涉事门店虽撤下广告牌,但这起事件绝非简单的“创意失当”,而是触碰法律红线、漠视公共健康的违法营销,更亵渎了“人间烟火”的本真内涵,为所有商家敲响了警钟。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所谓“人间烟火味”,看似诗意,实则是在公共经营场所对烟草销售进行诱导性、美化性表达,属于典型的变相广告。即便广告由门店“自行制作”,也不能豁免其违法性质,须知,便利店作为公共场所,其对外展示内容即构成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商业宣传。

由此可见,该事件暴露出部分商家对烟草广告禁令的漠视,以及试图以“文艺范”包装烟草广告,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此类文案刻意将吸烟与生活温情、市井浪漫等绑定,营造出一种“吸烟=抚慰生活”的错误联想。这种话语策略极具迷惑性,尤其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亦是对公共健康话语的偷换,可能在无形中消解控烟的社会共识。

企业追逐利润无可厚非,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与社会公序良俗之内,坚守基本的商业伦理。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促销烟草,或许能在短期内吸引部分关注甚至提升销量,但长远来看,损害的是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与公信力,更与全社会控烟、促进健康的潮流相悖。法律红线不容模糊与跨越,对此类行为不能仅以“已撤下”“不知情”轻轻带过,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任何将烟草浪漫化、日常化的尝试,都是对吸烟危害的漠视。此前有花店将卷烟包装成“卷烟花束”在朋友圈宣传、某烟草零售经营户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烟草广告、某电子烟经营者在其门店牌匾上出现电子烟名称和商标等,最终都因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被查处。这些现实案例证明,烟草营销的“灰色地带”早已被法律明确界定为“禁区”,任何试图突破禁令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控烟是一场关乎国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行动,容不得半点暧昧与妥协。商家可以追求营销创意,但绝不能踩踏法律红线。当以敬畏之心看待法律与健康,莫让“烟雾”污染了真正的“人间烟火”。

【责任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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