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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签分手协议 法院:显失公平不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作者:刘胤衡 邹竣麒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5年12月19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近期,最高检“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解读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今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判决明确该认定仅适用于反家暴领域,不改变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规则,同居析产仍遵循“约定优先、依法分割”原则。

王某与刘某自199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经营店铺20余年,育有两名子女。期间,二人用经营所得购置了3套房屋及1辆小轿车。2018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实为“分手协议”),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归刘某,王某另付20万元,并称“其他财产一切归王某”。后刘某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不再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已自行终止,故对“解除同居关系”诉请不予支持。针对财产分割,法院指出,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须具备主体适格、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约定明确四要件。本案协议中“其他财产一切归王某”指代不明,且财产分配方案明显不公,故不能作为分割依据。

法院依据“约定优先、依法分割”原则,认定案涉财产为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经审理,最终判决110号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刘某相应折价补偿;111号房屋归刘某所有;尚未取得权证的112号房由刘某居住使用;车辆归王某所有并支付折价补偿。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享有夫妻法定权利义务。财产分割有约定应从约定,无约定则按“实际贡献”分割。建议同居双方可就财产归属、开支等作出明确约定;若感情稳定,宜办理结婚登记以获得更全面法律保护。此外,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双方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因同居产生财产、子女纠纷,应注意留存共同经营、购置财产的相关凭证,以及子女出生证明、抚养费支付记录等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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