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十级伤残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被判连带担责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停车、开门、下车”——三个再平常不过的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悲剧。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司机、平台与乘客三方按责赔偿受伤路人损失。
2023年某日,网约车司机王某驾车送乘客李某到达目的地。乘客李某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直接开门下车,与后方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将司机王某、乘客李某、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网约车司机王某作为车辆的操控者,对乘客负有安全提示义务,但其未充分履行该义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同时,王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缺乏相应资质。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司机和车辆资质审核不严,允许不合规车辆和人员从事营运,故法院判定平台公司与司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乘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此外,因司机王某在投保时未将车辆从事营运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故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免赔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20万元;司机王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连带赔偿张某约14万元;乘客李某赔偿张某约6万元。
法官说,认定此类事故责任的核心在于审查各方注意义务的履行及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司机若存在违规停车或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通常承担主责;乘客未尽观察义务贸然开门,需承担相应责任;若非机动车方自身存在超速、未戴头盔等过错,也可相应减轻侵权方责任。网约车平台若对司机及车辆资质审核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