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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无继承人”,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

作者:亓玉昆 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12月18日

成某、甘某(均为化名)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85.6万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该判决的执行却因甘某复杂的个人与财务状况受阻。在成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甘某的个人财产与其关联的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需要先进行个人财产清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年老的甘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在确认甘某遗产继承人时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已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仅有3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然而3个女儿全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至此,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

鉴于自身债权实现受阻,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某县民政局则认为,由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承担此责任更为合适。

“甘某的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甘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情况下,为其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成某申请指定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责任编辑:于璧嘉  编辑:朱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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