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门公示,干部年龄为何前后不一?
近日,当地群众向潇湘晨报反映,在桂林组织部最近发布的一则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发现一处问题:平乐县委副书记陶某某的年龄为“1972年8月生”,但几年前他被任前公示时,年龄为“1975年9月生”,质疑存在问题。 11月21日,桂林市组织部发布了这则公示,显示其年龄为“1972年8月生”。记者注意到在2021年和2017年的相关任前公示中其年龄均显示为“1975年9月生”。 任前公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以透明促公正,以监督保廉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要义,正是通过引入公众监督这一外部制约力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基本信息的准确性,是公示制度的根本,一旦出现公示信息前后不一的情况,就可能引发公众对选拔公正性的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前后几次公示均由同一组织部门统一发布,遵循相同的程序规范,却出现了基础信息的明显变更。这种同一权威信息源的前后矛盾,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公示制度的公信力。 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此情况,会去了解核实”。这种回应虽是标准程序,却难以消解公众心中的问号。当群众已经指出具体问题,同为组织部门公示,为何基础信息出现不一致时,核查工作理应更具针对性。干部选拔任用事关公共利益,公众期待的不是简单的“了解核实”,而是对信息矛盾的合理解释与真相澄清。 也有网友指出,在身份证制度推行初期,一些农村地区的年龄登记确实存在手写登记、人工统计可能导致的信息误差,甚至提到组织部门曾对干部年龄进行过统一认定,此次变化或属正常纠偏。这些解释虽有一定的历史依据,但放在具体案例中却难以令人信服。为何此前多次公示均未发现并纠正?为何恰在提拔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关键节点出现变化?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清晰解答,便难以消除公众对“重复得利”的合理怀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纪律要求,“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这些禁令如同高压线,警示着干部工作的严肃性。而当群众依据公示制度行使监督权、提出合理质疑时,相关部门有责任给予认真、详实、经得起检验的回应。若确实存在信息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应详细说明认定依据与变更理由,而非简单以“会去了解核实”应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任前公示制度作为保障选人用人公信力的重要设计,其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经得起推敲。陶某某的年龄疑云,表面上是个别干部的信息前后不一,实质上是对干部工作规范性的具体检验。公众期待的,不仅是个案中年龄真相的水落石出,更是对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执行的信心维护。当群众依据公示制度行使监督权时,这种监督理应被珍视而非敷衍,被认真对待而非程序性回应。 无论最终结论如何,这一事件的意义已超越个案本身,它再次提醒我们,干部工作的公信力,建立在每一个细节的真实可靠之上,建立在每一次公示的严肃认真之中。每一次任前公示,都应成为对组织公信力的淬炼;每一次提拔任用,都必须经受群众与时间的双重检验。公众期待的,是一个合理合规、逻辑严密、证据确凿、令人信服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