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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借给朋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5年11月14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通报,2022年至2025年9月,在法院判决认定的118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中,近30%的案件涉及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后进行转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葛红介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出借人往往出于情面帮忙,不以牟利为目的,但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易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此外,贷款中介机构引导、设计复杂转贷方案的现象也有所增多。

发布会现场。刘胤衡/摄

葛红说,相关案件中的出借人资金渠道除传统银行贷款外,还包括通过典当房产、保单质押、股票质押等方式融资,以及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信贷资金。部分出借人直接交付信用卡给借款人刷卡套现,或通过POS机进行“养卡”操作,资金往来复杂,易引发风险。

会上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2年3月,刘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表示自己无自有资金,可通过互联网信贷平台贷款后出借,刘某对此表示认可。随后,王某通过多个互联网信贷平台贷款,并向刘某出借20余万元。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碧玉法官提示,通过互联网信贷平台获取资金转贷的情形在实践中多见。出借人以信贷平台贷款出借,借款人明知资金来源,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根据过错赔偿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

为防范相关风险,法院提示公众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转贷行为,明确此类借贷合同无效;严格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不得套现转借;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流向监测,监管部门需完善协同监管框架,对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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