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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摔伤致残遭保险拒赔 北京西城法院判决赔付6万元

作者: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5年03月28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外卖骑手彭某在送餐途中意外滑倒致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所属公司通过调解支付18万元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重复赔偿”“非接单期间事故”等理由拒付6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彭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每日接单时由公司投保“骑手保障组合险”。事故发生当日,该公司为彭某投保的保险为该日上午11时起至次日凌晨2时止。当日晚8点左右,彭某在送餐过程中不慎滑倒,致右侧踝骨受伤。后彭某住院治疗,进行胫骨骨折手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

彭某诉请所属公司向其支付各类赔偿金合计35万余元。经北京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向彭某支付18万元(包含1万元医疗费),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

此外,彭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已达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应赔偿案涉保险合同项下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彭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彭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彭某已获得公司18万元赔偿,若保险公司再行赔付,将构成重复赔偿。北京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涉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该保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按约定金额赔付,如重疾险;损失填平型保险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如部分医疗险。本案保险条款明确为定额给付,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

关于保险事故认定标准,北京西城法院强调应根据条款约定和证据综合判断,保险期间内事故即应赔付,保险公司对“接单期间”的限缩解释无依据。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彭某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事由,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彭某存在故意造成事故的行为。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彭某赔偿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

法官提示,外卖行业有其特殊性,需多方合力为外卖员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外卖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外卖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险保障;外卖员自身应增强保险意识,主动购买相应商业保险,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优化保险条款设置,建立便捷高效的专责赔付机制,提高外卖员保险事故赔付效率。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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