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体验“抚龄术”后皮肤凹陷 北京丰台法院判决:美容店欺诈应三倍赔偿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做完美容店“抚龄术”后,北京一女子未实现“减龄”效果,面部皮肤反而凹陷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宣判,认定美容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费次数对应金额的基础上返还服务费6364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万元。
本案中,李女士称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脸部清洁,经工作人员推销,花费7000元办理会员卡,被告知消费项目为2次“抚龄术”做脸项目。在体验1次“抚龄术”后,李女士发现自己面部出现皮肤凹陷问题,前往该美容店讨要说法未果,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美容店称李女士消费的为“面部BT院用”项目,向其介绍时,包装成“抚龄术”,次数不是2次而是11次,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金额的基础上向其返还6364元,不同意三倍赔偿。
丰台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从李女士与美容店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工作人员称“抚龄术”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绝对有效,能实现筋膜层紧致提升,无论是做三年的皮肤护理,还是用多贵的产品,都达不到一次“抚龄术”的效果。美容店表示涉案项目由产品“原液”(一种护肤品)和仪器组成,通过产品吸收促进脸部轮廓提升。法官经深入调查了解,美容店承认涉案项目无法实现筋膜提升,之前相关说法只是用于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美容店的宣传使消费者李女士基于对服务项目功效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应属欺诈,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商家,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底线,以“话术”、偷换概念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终将付出法律代价。消费者应核实资质,留意产品信息,面对绝对性功效承诺时,保持理性,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单据及各类宣传证据,遇欺诈时及时主张“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