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博主出售未检疫鹦鹉致买家患肺炎 北京昌平法院判赔2万元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消费者王先生与金女士通过两网络博主购买了一只未经检疫的紫依莎牡丹鹦鹉,后双双感染鹦鹉热衣原体肺炎,两人遂将博主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博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
此案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涉宠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一。来自北京昌平法院的数据显示,涉宠纠纷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其中繁殖交易环节纠纷占比过半。因宠物被赋予情感属性,部分案件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值得关注的是,社交平台成宠物交易主要信息渠道,但监管缺位导致“货不符实”现象频发。部分商家通过分享类平台发布虚假宠物信息,消费者收到宠物后常发现品种、健康状况与宣传不符,引发争议。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松清指出,宠物病症潜伏期长、举证难等问题加剧维权困境,建议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健康标准及权责,并保留交易凭证。
昌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开艳介绍,2023年2月,原告王先生与金女士通过某社交分享平台从被告赵女士与马先生处花费400余元购买了一只紫依莎牡丹鹦鹉。二原告分别于收到鹦鹉后的第26天和第38天出现发热等症状,多次就诊后最终确诊为鹦鹉热衣原体肺炎。3月底,二原告将涉案鹦鹉送至动物医院诊断,确定该鹦鹉携带鹦鹉热衣原体。二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鹦鹉未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并且携带病毒致使自身感染,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三倍赔偿,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鹦鹉治疗费等。
二被告辩称,他们有本职工作,出于对宠物的爱好,在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存在欺诈行为。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女士与马先生通过社交平台多次销售鹦鹉,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被告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鹦鹉出售时符合健康标准且已根据相关规定申报检疫,根据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可知,涉案鹦鹉入院治疗时鹦鹉热衣原体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感染临床症状,故法院认为被告出售未经检疫的鹦鹉,且该鹦鹉携带鹦鹉热衣原体并导致原告感染鹦鹉热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鹦鹉治疗费共计2万余元。
王开艳提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及质量。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宠物时,务必要求经营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健康免疫证明,同时尽量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宠物信息、健康状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昌平法院建议健全宠物行业监管体系,强化对交易市场及服务机构的日常巡查,推广标准化合同,定期发布违法案例以提升公众风险意识,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规范交易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