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信息
- 相关推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原装进口”“实心足金”“钻石金表”……在电视购物的宣传下,消费者周某以7.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手表。到货后才发现,鉴定证书记载的手表黄色部分仅为表面金,并非节目着重宣称的实心足金。于是周某将销售方告上法院。
这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之一。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介绍,随着近年来消费场景、消费模式不断发展变化,法院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消费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对群众关切的消费欺诈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介绍,在原告周某诉某公司一案中,周某在电视购物频道看到某公司展示的手表样品并购买。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并在庭审时自认此项事实,但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仅为表面金,被告该项行为已构成欺诈。石景山法院判令原告退还两块金表,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培训机构虚构资质同样构成虚假宣传。市民张某在网上查询到某技术培训学校的招生信息后,缴纳了1.67万元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1万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并和该学校一股东签订了“教学协议书”。但收款后,培训学校并没有教授原告相应技术,且被告操作并不规范,原告对被告资质技能产生怀疑。经查证,该培训学校名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纹绣技术培训。
该学校另一股东田某作为授课教师,实际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与招生宣传不符。3个月后,培训学校注销登记,二股东继受成为权利主体。据此,张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开展技术培训学校的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超出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刻制未经备案的公章,并以“学校”名义公开招收学员,属于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构成消费欺诈。故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1万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67万元,赔偿原告损失8.33万元。
王华伟表示,当前教育培训领域消费持续活跃,但超出经营范围营业、伪造教学资质、掩盖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等经营乱象时有发生。本案充分考量教育机构的主观欺诈故意与客观欺诈行为,认定教育培训消费中的消费欺诈,用司法裁判警示教育培训机构诚信经营、有约必守,对规范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具有积极作用。本案提醒消费者理性对待教育培训宣传内容,注意查证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资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中青大厦 邮编 P.C. 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