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5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强化“露头就打”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民政部今天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办法》共二十三条,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当前,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更加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偏低,许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换个“马甲”继续开展活动;各地执法程序不统一,有的繁琐、复杂,有的简单、随意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次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结束后,民政部门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续巩固拓展专项行动成果。2024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1066个,进一步强化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这名负责人表示,2000年4月施行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打击整治工作的需要,《办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明确了打击对象,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调整情况,将具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三类情形的组织作为打击整治对象。
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避免误伤。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地域间、部门间、层级间分工不够明确问题,《办法》确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工作的基本原则;增加提级管辖规定,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的组织(如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便对外开展活动的民办学校),明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避免监管空白。
这名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在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社会各界如何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如何快速识别?这名负责人提醒,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可以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进行查询,凡是查不到的,就要提高警惕了。
公众发现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后,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栏目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举报。《办法》专门规定了公众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的权利和途径,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