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 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旨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出生人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
根据《措施》,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幼儿园的现有布局和学位供给情况,统筹规划幼儿园托班设置。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应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托班招生应坚持就近自愿原则,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
《措施》要求,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对办园条件进行改造优化,为托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游戏和生活活动场所。室内活动场地应采用软质地坪,墙面有安全防护。托班班级活动用房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要配备适应2-3岁幼儿发展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依据《措施》,应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组织登记备案。各幼儿园要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汇总开设托班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备案。
《措施》提出,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
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
《措施》强调,要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幼儿园托班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托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的托育服务,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措施》,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措施》要求,幼儿园应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为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照护服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措施》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将托班教职工纳入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提升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托班教科研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此外,《措施》提出,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