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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将实施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应同居析产、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等热点问题

作者: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5年01月23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2024年4月7日,最高法曾公布《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规定,以及离婚时对困难一方提供房屋居住权的经济帮助等规定,曾引来一些误读,受到舆论关注。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相较征求意见稿,即将实施的《解释(二)》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作出了相应调整。

《解释(二)》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产生的析产纠纷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针对“各自所得的”及“混同无法区分的”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此前曾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这部分内容在《解释(二)》中被删去。

“近年来,因同居引发的析产纠纷有增多趋势,为妥善解决纠纷,司法解释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虽然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需要提醒大家,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互相忠实的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相互享有继承权等。”

她强调,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关于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分配规则,《解释(二)》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明确,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一般心理预期,《解释(二)》贯彻民法典关于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规定,明确同居析产纠纷中,按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均有工资等明确收入来源的情况。

同时,鉴于共同生活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双方可能因共同生活消费、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为此,《解释(二)》规定,此种情况,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割,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人财产权利。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解读说,在此基础上,财产分割时还要考虑其他具体因素,包括:一是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生活中的付出情况等。二是有无共同子女。三是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经营所得,亦不宜完全按出资比例。

“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她表示。

此前受到舆论关注的还有征求意见稿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方式予以帮助。

一部分人就此担心,离婚后,会被对方要求扶养,还能“赖”在家里不走。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即将施行的《解释(二)》删去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条文。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必然要求。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来,其后的婚姻法和民法典均予以延续。

她介绍,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是判断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的时点应为离婚之时,这就排除了别有用心之人在离婚后因挥霍亏空而要求前配偶提供经济帮助的可能。

第二则要判断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是指依靠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仍不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既无生活来源,又因年老、重病、残疾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群体。

在此基础上,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仍有剩余。最后一点则是要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暂时的帮助。

此前,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实践中生活困难的重要方面是无房居住,为落实民法典该项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拟明确具体的帮助形式。

“因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一定程度的误读,且房屋价值较大,需要考虑有负担能力一方的后续生活等,故解释对具体帮助形式不再作规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妥善处理。”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23日电

【责任编辑:王亦君  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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