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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人”后北京一男子成“失信人” 法院判撤销登记

2024-12-24 作者: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家住北京的徐某购买动车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昌平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作出的变更工商登记行为。这是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虚假工商登记典型案例。

“虚假登记潜伏周期长,受侵害人发现时通常已被冒名了很久,证据收集存在困难。”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当发现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因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了解不足,导致35.1%的案件被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与此同时,大量以虚假工商登记为由起诉的行政案件,同时存在企业经营、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行民交叉情形较为普遍。此外,工商登记机关主动纠错率高,近五年虚假工商登记行政案件撤诉率为38.6%,有效降低了受侵害人的维权成本。

上述案件中,2020年6月,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为徐某,同时大幅减少注册资本。该公司提交了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必要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准许变更登记。2021年4月,该公司因民事纠纷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向派出所申报身份证挂失,于同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新的身份证原件和旧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述被挂失的身份证,即为涉案公司于2020年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徐某还提交了对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与徐某提交的自己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慎审查义务,但申请文件中徐某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本人所写,不能体现徐某知晓并同意该次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徐某身份证在变更登记时已经挂失,系被他人冒用。依据上述虚假、冒用材料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缺乏基础事实和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将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昌平法院调研发现,当事人对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签字文件保护意识不足是虚假工商登记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在得知信息泄露后未进行及时有效的补救,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而个别工商登记代办机构诸多不规范行为、群众对自身工商登记情况关注较少也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昌平法院行政庭庭长双玉娥提示公众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应他人请求帮忙参与市场主体的注册或其他事项,当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一旦发现“被法人”“被股东”的情形,要第一时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合理选择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法院还呼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完善工商登记自行纠错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机构加强惩戒,规范市场秩序。

“对于被冒名登记申请撤销虚假登记行为的,现场核验其身份和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欣介绍了虚假登记申诉方式及处理流程,并通报了该局防范化解虚假登记新举措,包括实名认证系统不断升级、登记监管衔接更加顺畅等。

双玉娥提示,线上登记系统和实名认证机制的更新迭代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虚假工商登记的可能,但虚假登记的风险仍然存在,建议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静态照片及动态影像,公开发布时尽量打好水印,确保不被盗用。

【责任编辑:崔丽 黄冲  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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