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徒步意外身亡 法院认定:参与者偏离路线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丁兆刚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近年来,户外徒步成为许多年轻人日常健身运动的方式之一,如果发生意外,参与者和组织者如何分配责任?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张某徒步时偏离路线突发疾病意外身亡,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23年9月,某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其中载明了活动路线、报名须知、活动守则、免责声明等内容。张某报名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包含交通、领队和保险费用。张某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徒步过喀纳斯,京西古道,鹿皮关长城等。
2023年9月10日,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徒步活动。下午三点四十八分,有团队成员发现张某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张某丢失。后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张某未果。傍晚六点四十一分,领队张某一报警。2023年9月15日,通过公安、消防等力量在天漠景区老虎背的搜救,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确认为张某。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现排除他杀、自杀可能。怀来世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亲属认为,徒步活动的组织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4257元,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
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被告某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具有一定营利性质。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保障活动的安全性,应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户外徒步活动中,应遵守组织安排,跟随领队统一行动,发现其尸体时,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偏离了活动组织路线,且在公安、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发现其尸体,说明其偏离徒步路线较远。而且其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张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着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组织者在人员登顶休息后,未及时关注仍在休息的张某的身体状况,而是丢下张某让其等待后续队员就继续组成队员前行,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以免发生危险。同时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随时关注参与者身体情况,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活动安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