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 房产谁能继承、居住?北京一中院三年多来涉老案件中继承纠纷上升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今天召开“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娄宇红介绍,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即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理二审家事案件3572件,家事涉老案件1862件,占比52.1%。
娄宇红表示,民法典遗嘱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继承协议等新问题突出,此类案件裁判规则尚不明晰,引发老年人权益保护路径分歧,其中继承纠纷呈上升态势且变化幅度较大,占家事涉老纠纷的50.4%。
在典型案例“杨某甲等分家析产继承案”中,被继承人杨老先生生前订立遗嘱:其房产产权归其与前妻的女儿小杨所有,使用权可给其再婚妻子刘阿姨,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小杨有处置权。杨老先生去世后,刘阿姨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认为,杨老先生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杨才可依法处分房屋。说明刘阿姨在居住使用期间可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刘阿姨享有完全居住权,小杨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0日内配合刘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表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的方式主要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继承纠纷中各继承人一般对继承权的确认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不同,各继承人往往对于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赵兰表示,实践中,案件处理将综合遗嘱中的居住利益词句、关联条款,并探求遗嘱的目的、动机,审查遗嘱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是否为居住权,遗嘱所设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因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