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男子销售15万元假冒知名品牌月饼 一审获刑1年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褚年越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月饼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1年中秋前夕的月饼销售旺季,孙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姐夫黄某某(已判刑),联系假冒大牌月饼的货源,在电商平台销售。为躲避平台对销售假货行为的监管,他们专门购买防伪码、包装盒、包装了假冒月饼,使常人用肉眼无法辨别商品真假。在客户通过电商平台表达购买意向后,他们会私聊达成交易,避免在平台上留下痕迹。上游货源被查处后,他们甚至开始销毁销售记录,并以“流5”“流心3”“双黄18”等代号指代假月饼的不同规格。
同年9月,公安机关捣毁该售假窝点,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孙某某听到“风声”后逃匿。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证据大量毁损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履职,详细还原本案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并从繁杂的数据中精准筛选出涉案的销售数据,最终认定本案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
此后,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孙某某家属,对孙某某进行多次规劝,敦促其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孙某某不仅拒绝,还毁损了证物。
今年4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根据其案发至今的相关表现,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获得法院支持。
静安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谢文娟说,保护商标既是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且这些假月饼可能会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谢文娟介绍说,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从重判赔原则,以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中,经营销售“假月饼”的被告人孙某某,虽未从事生产环节,但购买“假月饼”会助长不法分子制假造假的气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些“假月饼”未经过规范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她建议,为了防止出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月饼经营者在销售前务必核实商标注册及授权情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对商标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