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详解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出台过程:国务院可补充细化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今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决定》包括正文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四个附件,是一个整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张勇介绍说,《决定》正文共有5条,主要内容是: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相关措施;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并明确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和细化;明确本决定施行时间等。
其中,《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共有9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启动时间、实施节奏;自愿弹性提前或者延迟退休;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按照规定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年限;规范完善特殊工种和高海拔地区职工的提前退休政策等。
此外,4个附件分别是: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和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这些附件,便于大家查询了解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等情况。
张勇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认真行使立法职权、履行法定职责。9月10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稳妥有序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规范与适度自愿弹性相结合,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可行的,普遍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明确宪法依据、明确法律效力、做好制度衔接、制定配套规定、加强宣传引导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9月1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9月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