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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直播带货中贬低同类产品,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作者:郑雅曼 朱娟娟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4年09月02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郑雅曼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中的侵权民事案件,两名被告贬低其他同类产品声誉、不当抬高自身产品声誉,已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某某严选”是一家主打母婴产品销售的抖音号,由王某和李某共同运营,目前有20多万粉丝。在一次直播中,主播拿出了几款DHA藻油商品对比、展开“测评”。

“A款和B款的DHA藻油凝胶糖果认证标识一样,油的质量效果也一样,价格为什么差这么多呢?”

“因为A款藻油的厂家xx公司(记者注:以下代称“甲公司”)是著名上市公司,为产品宣传花了很多广告费。广告费说是公司出,其实最后摊到了我们消费者身上。”

“B款藻油的厂家xx公司(记者注:以下代称“乙公司”)是国企,它家的产品是国货老品牌了,不需要请明星代言,没有这些额外的成本费用,更划算一些。”

这一“踩一捧一”测评,引起了甲公司注意,该公司认为此种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遂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抖音号是乙公司的授权经销商,“B款DHA藻油凝胶糖果”正是乙公司生产的。“某某严选”抖音号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DHA藻油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DHA藻油商品做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商品声誉和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该抖音号称两种商品的认证标识一样,与事实不符,在贬低甲公司商品的同时,不当抬高乙公司商品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李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产品测评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如实、客观推销商品,切勿走上不正当竞争“歧路”。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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