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泳池吊顶变“掉顶” 砸伤市民 法院终审判决多方共同赔偿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袁逸馨 卜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赴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家健身机构游泳馆的吊顶突然坍塌,将正在游泳的市民砸伤,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赔偿受伤市民10万余元。
上海市民李先生在松江趣游健身机构的室内泳池游泳,被泳池上空的天花板掉下来砸中身体,经诊断,李先生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周,后续又多次复诊治疗,诊疗期间共产生了6万余元医疗费。
出院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中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支付李先生赔偿金额共计10万余元。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日常经营这块场地,只是受开发商委托出租,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赔付,于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善尽管理和维护之责。根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除非其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完好度保持必要关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发生,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