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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任性罚款”对此要亮“法律红灯”

作者:李英锋 来源:北京青年报2024年07月26日

近日,一则员工下班忘关空调被罚款100元的新闻引起关注。不转发朋友圈罚款100元、每欠周报一次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据《工人日报》报道,不少公司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各种罚款条目。


有些企业把罚款当成了劳动管理的工具,巧立名目,随意罚款,甚至一言不合就罚款。一些企业往往没有制定或公布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统一的罚款标准,常常是企业负责人或部门主管临时起意作出罚款决定,罚与不罚、以什么名目罚完全看相关负责人的心情。一些企业则给罚款穿上了“乐捐”“负激励”“水果基金”等新马甲,使罚款的表象更具迷惑性,但其行为实质以及给劳动者带来的影响却与直接罚款并无二致。有的劳动者由于经常被企业罚款,产生了“付费上班”的无奈感。


诚然,企业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自主权,但企业不是相关负责人“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一亩三分地,不是法律阳光照不进的封闭地带,企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是有底线、有边界的,企业不可任性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不仅在内容上要合法,还要在程序上合法,要履行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职工等民主制定程序。


严格地说,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实施罚款。而曾赋予企业“罚款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企业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语境下,企业的规章制度或相关决定如包含罚款事项,在内容上就已违法,无论企业是否履行征求意见、平等协商、公示、告知等程序,规章制度或决定中涉及罚款的部分均没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企业劳动惩戒的依据。


但在现实中,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存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进行处罚,在正常的用工管理权范围内,也符合企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受这种观点影响,一些地方的法院认可了相关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发布的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支持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罚款。而这些案例又进一步放大了对企业罚款权的争议,也向企业传递了混沌、暧昧的信号,甚至让不少劳动者产生了困惑。


对执法部门的乱罚款需要进行治理,对企业以劳动者为对象的乱罚款也要进行治理。治理企业涉劳动者乱罚款需要明确法律规矩,有立法权或法律解释权的部门有必要通过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明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相关决定的调整范围,划清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劳动惩戒权的边界和底线,拉出劳动惩戒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向用人单位的乱罚款或罚款权亮亮“法律红灯”,并针对用人单位乱罚款行为设定罚则,明确劳动者的维权救济渠道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措施。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通过法治宣传、监督检查、法治体检等方式,教育督导倒逼用人单位摒弃以罚代管理念,规范制定规章制度,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应旗帜鲜明地向用人单位的乱罚款说“不”,依法依事实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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