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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限高令”,老赖无“机”可乘!

来源:京法网事2024年07月24日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限高令”,其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度假等高消费行为将会受到限制,然而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动起歪脑筋,顶风作案,在生活中想方设法规避“限高令”。



2024年7月22日,被“限高”的袁某欲乘机自北京大兴机场飞往浙江宁波。大兴机场公安发现这一线索后通报给顺义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汤洋立即赶往现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8月,顺义法院受理了北京某公司与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此前,原告北京某公司代被告袁某偿还了袁某欠付第三人的房屋款项。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应按约分期给付北京某公司1129.82万元及利息,但袁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4年7月22日,北京大兴机场公安将袁某乘机线索通报给顺义法院,执行法官汤洋迅速制定执行方案、赶赴大兴机场,在机场航站区派出所向袁某说明身份及来由,告知袁某作为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其购票乘坐飞机的行为违法,并立即传唤袁某到院,袁某表示配合。



通过顺义法院执行干警的释明和教育,袁某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就违反“限高令”写下检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就还款计划积极进行商议。在法官的见证下,袁某与北京某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担保人一处房产为担保,并当场筹措了20万元给付北京某公司。



顺义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借助大兴法院同大兴机场公安分局联控机制,提升执行精度和力度,有效限制被执行人进行乘机等高消费行为,对规避“限高令”的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让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错误,保障案件顺利执行,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


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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