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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1300多公里的纠错之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07月13日

“我们收到了民政局寄来的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现在已经重新领了结婚证,相关补助也收到了,谢谢你们。”近日,远在江苏的谭某香给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感谢他们奔赴千里办理一起冒名婚姻登记案件,解决了长期困扰她的烦恼。


2023年底,利川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江苏的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谭某香在申请书中介绍起了她的经历……


1990年,谭某香与男友董某某在利川市登记结婚后就到江苏省做起了生意,举家定居在江苏省常州市,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国家对农村户籍的“双女户”有经济支持、教育优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补贴。2023年秋,夫妻二人知晓后便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双女户”家庭认证,办理过程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结婚登记的女方信息与谭某香本人信息不一致,不符合认证办理条件。多方求助无果后,谭某香决定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事情的根源还要回到两人结婚登记那一年,谭某香在与董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冒用了姐姐谭某菊的身份信息与男友领取了结婚证。


检察官根据谭某香反映的情况,到利川市民政局和市档案局调取了谭某香的结婚登记档案和户籍资料,并前往谭某香和董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走访了熟悉二人家庭情况的村委会干部、亲属和邻居,全面核实情况。


掌握了基本情况后,检察官又与谭某香联系了解到,谭某香与董某某在江苏忙于经营生意,近期无法抽出时间回到利川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为确保撤销婚姻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找到当事人本人。”检察官表示。


今年1月,检察官决定赶往江苏,一场跨越1300多公里的纠错之旅随即展开。到达谭某香与董某某在江苏常州的家后,检察官组织谭某香、董某某以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的谭某菊对结婚登记档案中的照片和签名予以辨认,形成详细的调查笔录,确保相关当事人对撤销该婚姻登记无异议。


2月27日,确认了该案中冒名登记婚姻的事实后,利川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一个月后,利川市民政局回函称,已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





“离婚难”的问题


终于解决了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帮忙解决难题,我这心里可算是踏实了。”2024年7月初,当事人黄女士到江陵县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说道。




2023年12月底,当事人黄女士因与“丈夫”李某夫妻感情不和,向江陵县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离婚”手续。辗转来到法院欲起诉离婚,却被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




“我到底该怎么办啊?”黄女士拿着补发的结婚证不知如何是好。




原来,黄女士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4月9日在江陵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黄女士于2016年7月27日向李某户籍所在地黄冈市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作出确认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一年后,黄女士与李某后悔当时的离婚决定,便再次前往江陵县民政部门,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了结婚证。




“复婚”五年后,黄女士与李某因各种原因欲再次“离婚”。但是这次,黄女士被江陵县民政部门告知无法办理“离婚”手续。随后,黄女士到江陵县法院起诉离婚,亦被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离婚诉请。




2024年4月19日,不知所措的黄女士来到江陵县检察院寻求帮助,向检察官诉说了自己的烦恼。江陵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受理黄女士的申请后,围绕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问题开展了详细的调查核实。




经查,黄女士及李某在诉讼离婚后故意隐瞒事实并编造结婚证遗失的虚假理由,欺骗民政部门为二人补办结婚证。另外,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档案发现,补办的结婚证仍处于有效状态,该证件的发放违背了事实真相及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帮助黄女士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4月底,江陵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依法向江陵县民政部门制发了规范履职的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撤销了黄女士与李某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黄女士“离婚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近年来,江陵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与法院、民政等部门的工作联动,与相关单位就婚姻登记工作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了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信息及时互联共享,有效解决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一份检察建议


撤销一段冒名婚姻






13年前,刘某甲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姐姐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冒名结婚给两个家庭造成了多年的困扰,姐姐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为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7月,洪湖市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促成撤销了这一段冒名婚姻……




事情发生在2001年2月,胡某与刘某甲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为其颁发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胡某、刘某甲,但登记人姓名为胡某、刘某乙。2007年9月,刘某甲与胡某因感情不和申请离婚登记,刘某甲仍以刘某乙的身份登记离婚信息,二人领取了离婚证。




近期,刘某乙因办理相关证明时,发现结婚证遗失需补办,在办理补办结婚证手续时系统显示其为离婚状态,导致其无法办理。经查,才发现是妹妹刘某甲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姐姐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姐姐刘某乙的信息进行离婚登记,于是姐姐刘某乙多了一条离婚信息。




2024年4月,姐姐刘某乙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要求撤销其与胡某的婚姻登记信息。7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纷纷同意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胡某与刘某乙的婚姻登记的决定。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情况及听证会结果,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撤销胡某与刘某乙的婚姻登记。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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