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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员工故意删除公司数据被解雇,不违法

作者: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4年04月25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黄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公司数据安全的劳动纠纷案件。此案中,公司通知员工甲某合同到期不续约后,甲某故意删除办公电脑内的数据资料,并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这种行为侵犯用人单位的数据资产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甲某于2019年10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2022年9月26日,该公司口头通知甲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后双方就休假、经济补偿等进行沟通未果,该公司遂安排甲某10月8日起调休年休假和休息日加班。2022年10月13日,该公司书面通知甲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2022年10月8日上午,甲某前往其工位删除公司为其配置的办公电脑中的所有数据资料,涉及报价、行政、财务、采购、施工招标、工作报表等文件900余份。

为恢复数据,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对删除时间进行鉴定,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和鉴定费。公司另案向甲某主张删除文件造成的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某存在删除办公电脑中工作文件的行为,判决其对由此产生的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30800元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0日,该公司以甲某删除公司文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甲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料对公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存储在办公电脑中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作报表、表格模板等数据资料是用人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甲某作为公司员工,不管是其本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还是其他员工通过其汇总、上报、保管的文件资料,都属于该公司的数据资产,甲某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该公司以甲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甲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的数据资料,遵守用人单位为规范数据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离职时应完整移交数据资料,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依法理性维权,不做私自删除、篡改、扣留、损坏用人单位数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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