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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踢出微信群要求赔偿被驳回

作者:周倩 来源:中工网2024年04月11日

北京一业主因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言引发争议,被群管理员踢出群聊。随后该业主向法院提出恢复群员身份、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诉求,最终法院驳回其上诉。这是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法院认为,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均是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孙某和张某、余某是同一小区业主,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群,三人均为微信群组成员。张某、余某是该群组管理员。2022年9月,孙某在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后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孙某使用“愚蠢”“丑陋”“没有人格”等言论攻击他人。余某作为群组管理员,将孙某移出了微信群聊,孙某就此事向张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张某拒绝其请求,孙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余某在群组内并无贬损孙某的言行,未对其人格尊严进行损害,同时也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孙某提出的恢复群成员身份以及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均系基于其被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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