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墙”之外,更需要法制的墙
作者 余数
一名考生考了高分,眼看要“上岸”,却撞到岸上的一堵“人墙”。
最近,南京大学拒绝了一名考研总成绩位列专业第一的考生,备注“复试不合格”。网传该考生曾有在宿舍虐猫并录制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南大有关部门回应称“部分为真”。
此后,该考生申请调剂兰州大学,并出现在复试考场,引发强烈关注。4月8日晚,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公布研究生调剂拟录取名单,未见该考生姓名。
为什么我要说考生撞到了“人墙”,因为回顾事件全貌,不难看出,拦住这名考生的很重要的一个力量,是舆论的呼声。人们紧盯着这个人的名字,向学校反映他的情况,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他的信息并对大学喊话。在某种意义上,他与校门之间,早就站满了“人”。
我尊重两所高校的决定,并相信这样的决定基于事实和学校招生的原则。我也深深共情网友的呼声,除了作为养猫人的身份,更出于对学校“教书”更要“育人”功能的理解。
眼下,除了期待相关高校能针对此事发声,就此类事件形成一种共识外,我们还应该思考一系列问题。一名虐猫者曝光,被民意挡住,受到惩戒,这是小概率事件。“人墙”挡住一个施虐者一次,下一次呢?更多更隐蔽的场景下呢?不让虐猫者考上研究生,还得不让他继续虐猫,靠人墙不够,还要依靠法律——一个虐杀小动物的人,不一定敢无视人类社会违法犯罪的成本,比“人墙”更能“扛”的,是法律与制度的墙。
有媒体人说,对认错悔过的年轻人,不要一棒子打死,要给机会。我不太同意,错和错不同,监督悔过的机制也不同,机会更是泛泛而谈,一定要制定规则,区分行为的性质,决定后续如何——今年全国两会,有委员呼吁酒驾处罚记录不要伴人终生;但人们坚定地支持,对性侵学生的教师,除了罪刑法定,还要永远拉入教育行业黑名单。
我们很无奈,眼下还没有法律来惩戒上述考生的虐猫行为,在“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的前提下,我们也无法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看这件事,想想人们不断反映问题、试图让高校不要录取那名考生,到底是在表达什么样的诉求和向往。
首先当然是对万物的善意和对暴力的愤慨。中国人爱惜自然、众生平等的观念自古有之,唐代诗人白居易曾作诗《鸟》,表达这种“共情”:“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后两句甚至成为街知巷闻的俗谚。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人们也在呼唤安全的生存环境。近年来,借助互联网,人们看到一些极端暴力事件,也累积了或多或少的心理卫生知识,对虐杀动物与暴力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有极强的警惕;对社会情绪里的戾气,也有敏锐的感知。针对当下生命教育缺失、青少年心理问题多发等情况的讨论从未停歇。人们默认为一个折磨动物的人是冷血的,惧怕他来到身边,或拥有更大的影响力。有网友建议,“先不说读研的事,先让他看医生,接受心理治疗”。
此外,这起事件中最值得讨论的,是人们对“规则”的期待。保护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侵害,人们柔软的心意应该转化为刚性的权利。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对“残酷对待动物”定罪者可处20万元港币罚款和3年人身监禁。该条例对“动物”是这样界定的: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该条例规定之细,精确到打、踢、恶待动物的动作,运送动物的箱、篓体积结构,处理伤病动物的原则等。条例特别提到,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不必要”三个字,就是人性与恶的距离。
我想,人类如此精明,“不必要”去争论什么是“不必要”的痛苦,那是常识,对于折磨、虐待、侵害,我们从来心知肚明。针对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的人类,行为规定得细一点,惩戒也规定得细一点,这样我们就能在拍案而起之余,还能拍案说法。
眼下,大学对虐猫考生关上了门,然后呢?我很担心,看着兰州大学公布的拟录取结果,大家拍手称快,然后“此事翻篇”,谁来监督虐猫者的“悔过”与承诺呢?——猫不会说话,不存在任何一只能举报虐杀者“再犯”“累犯”的小动物。
但愿温暖的“人墙”之外,制度的墙更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