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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5万注射16支玻尿酸 竟有11支是过期产品?

作者:李艺戈 彭梓涛 王馨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4月04日

一次医美打16针花了25万元,事后发现其中11针过期了,该如何维权?近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机构在服务中存在欺诈,责令其退还王女士已付款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

据悉,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的推荐、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参观、听讲座,并于当天支付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接受A门诊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美容项目,共计25.78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由周经理代为支付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即在A门诊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注射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注射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几乎毫无变化,遂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注射的产品中11支已过保质期。王女士遂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销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师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其在操作当时,尚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师资质等情况事先披露。故南山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实际支付款项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证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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