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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同时冲向地铁车门,意外相撞致一人骨折,另一人被判赔约12万元

作者:李菁 来源:澎湃新闻2024年04月02日

两人同时抢跑冲地铁门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骨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4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

上铁法院介绍,某日上午,李某与王某各自从上海地铁17号线下车,打算换乘不远处同站台的2号线。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情形,两人都开始奔跑,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最终,李某未能赶上已经关门的地铁,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将王某扶到了车站内的座椅上休息。

地铁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赶到事发处,拨打了120并协助将王某送医急救。经医生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不久后,王某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3763.65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录像。录像显示,两人在共同奔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身体接触,致使王某失稳摔倒。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站台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郑岗表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现场监控录像。由于事发时双方均在奔跑,事故发生瞬间情况非常突然,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比对、逐帧分析,排除了李某从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发生相互接触导致原告摔倒,为公平合理界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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