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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擦边”视频导致账号被封 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作者:朱娟娟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4年03月29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郑琳琳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法院)获悉,青山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3人因创作低俗视频致封号,且考核不达标,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3月,李某、赵某、秦某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从事短视频编导、摄影等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3人组成运营团队,制作短视频发布至平台以推广公司业务,同时签订《岗位说明书》,约定试用期考核要求包含专业能力、责任心、价值观及行为规范、点击率、爆款数量、粉丝数量、粉丝增长率等。

2023年4至5月,团队共制作、发布短视频作品46个。其中30余个视频状态被平台标记为“不适宜公开”。部分视频中,演员穿着过于暴露,且视频封面有低俗配文。5月31日,团队运营的账号因“违反《平台社区自律公约》,涉及违规行为”被平台禁言30天,后被封号。

2023年6月4日,公司向李某、赵某、秦某送达《试用期考核表》及《试用期不录用通知书》,以3人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3人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李某、赵某、秦某均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青山法院审查案涉证据后认为,李某、赵某、秦某团队制作的部分视频存在内容低俗现象,宣扬的价值导向、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与国家倡导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共建清朗网络空间”理念相悖。团队在运营公司短视频账号的两个多月试用期间,多部作品被平台标记为“不适宜公开”,账号受到“禁言一个月”的处罚,说明团队对短视频平台的规则了解不够透彻,专业能力不足。同时,账号涨粉数量、转发次数、爆款数量等指标并未有突出表现,未达到约定考核要求。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在试用期解除与3人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青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赵某、秦某的诉讼请求。3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平台推广业务时应当遵循平台相关规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用“擦边”“低俗”言行博人眼球。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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