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英烈权益,赓续红色血脉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为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缅怀英雄先烈,国家将每年的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那么,我国法律又是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的呢?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但是,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缅怀先烈、崇尚英雄的浓厚氛围之时,仍有少数杂音。如“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罗某”侮辱“冰雕连”英烈,这些不当言论不仅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会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比如,我院办理的陈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通过陈某某刊登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实现了对英烈权益的保护。
此外,为提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检察机关还会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提升协同共治效能,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在和平年代,我们要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用他们的光荣事迹和伟大精神激励我们不断前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