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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时代之唤 行民之所盼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侧记

作者:戴佳 张羽 刘亭亭 王昱璇 单鸽 郭荣荣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09月23日

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必要且可能。”


“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立法原则是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中的检察职权以及调查权应如何配置?”


…………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入一类项目后不久,9月21日,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主题,在京联合主办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


来自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和工作实践,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专题论证。10位长期关注公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在现场听取有关讨论。一整天深入而热烈的交流研讨,与会嘉宾畅所欲言,凝聚共识,成果丰硕,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研讨会。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

统筹改革与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创造性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 年,党中央审议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检察机关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


“历经近十年,终需磨一剑。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彰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和真理力量,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不仅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92228部队某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曹京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学术研讨会对她来说更像是一场认知交流会,让她更清楚地认识到推进公益诉讼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的脑海中,亲身参与最高检“南四湖”专案办理时的每一个场景、每一张面孔都历历在目、恍在昨日,“该案办理效果之所以很好,离不开公益诉讼的助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将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力量对公益进行全方位保护,是回答时代之问、回应人民需求的应有之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将近年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的空间是存在的。”谈及此次会议的收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提到了一句话,“应勇检察长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说明了公益诉讼在当今法治中国建设中正焕发出蓬勃生机,未来也将大有可为。”


全国人大代表、空军工程大学装备管理与无人机工程学院副教授古清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自2014年最初提出,到现在短短9年间,通过大量的法治实践,就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条件,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这充分说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人大代表共同推进的民心所向。


“我是公益诉讼立法绝对的、强硬的支持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必新的话铿锵有力,引来会议现场的一片掌声。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时所提交的建议是《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推动公益诉讼立法 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查处力度和宣传力度的建议》。他高度肯定了检察机关近年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努力,并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非常必要,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立法时机与条件也日趋成熟。通过专门立法,能够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统一、规范、高效运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希望尽快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法。”


“欣逢盛会,与有荣焉。”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者,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在现场听了诸多法学“大咖”的发言后感慨地说,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统筹公益诉讼改革和立法,一部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满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诞生后,必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巨大的效能。


“为民司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什么要进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什么?是这次许多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答案之一就是人民性。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与会者关注的社会问题可能不同、对立法技术和细节有不同观点,但大家一致认为,只有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才能充分体现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地位。


这种“人民性”体现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各个具体而微的细节之中——


全国人大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巴莫曲布嫫近期关注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譬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安顺市紫云县检察院千年史诗《亚鲁王》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发现很多“非遗”保护中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都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了妥善解决。她认为:“‘公益’二字体现了人民至上、人本主义。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能够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落实,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前两天,我刚参加了最高检举办的第四十三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切实感受到了公益诉讼给长江、‘南四湖’等带来的巨大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李灵希望小学校长、周口希望之星幼儿园园长李灵一直以来十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她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期待检察机关以更强法治之力守护生态环境之美,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作为一名母亲,我总会担忧孩子的安全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倾力为孩子们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这让我们很放心。”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分公司动物园枢纽站中心103路驾驶员何少花关心生态环境、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她表示:“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了解还不够,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一个西周编钟,被偶然挖出后非法倒卖,倒卖者还擦洗了编钟,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学研究》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冯珏对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感触颇深。在她看来,提升全社会对可移动文物的依法保护意识还任重道远,“希望检察机关持续保持对涉文物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以公益诉讼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原始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专员黄美媚对网络治理十分关注,她曾向最高检提过《关于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探索的建议》,并以此推动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协作办法(试行)》。“检察公益诉讼在助推解决网络治理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希望检察机关通过行政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手段,提升网络生态治理水平。”


人民有所呼,检察必有所应。尤其是一线办案检察官,要把自己的全部热情投入到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去。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施行至今,始终坚守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我对立法充满期待。”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胡卫丽充满感情地说:“检察公益诉讼通过公众参与的‘人民性’践行司法为民。工作中,我们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和监督办案,包括提供线索、辅助调查、专业咨询、公开听证、成效评估、回头看等多个环节,将法律监督和为民司法结合,以高质量的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胸怀天下、放眼世界的“中国方案”


在世界自然保护大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等国际会议上,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广受关注和赞誉,引起一些国家仿效。


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迅速成为世界法治文明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研讨会间隙,记者连线了正在国外考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她说:“检察公益诉讼是世界范围内‘人无我有’的司法制度,实践也充分证明,这是一项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中国司法体制特点的好制度。为此,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必要且及时。”


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条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路径,有立法“加持”必将为检察公益诉讼的行稳致远提供制度保障。


如吕忠梅所言,精准定义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内涵,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九成以上在诉前解决,超越了传统诉讼法的“诉”“诉权”概念,如何从理论上阐明“此诉非彼诉”?随着“公益”范围日益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已涉及二十余部不同性质的法律,“此公益非彼公益”如何区分?特别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大量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经突破了传统“刑附民”的诉讼构造,如何从理论上说明“此审非彼审”?这些都是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是一个原创性的司法制度,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法治智慧。”在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邓思清看来,立法后,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与三大诉讼法并列的一部诉讼法,是一部检察能动法,对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主动启动公益诉讼、主动开展调查、主动与其他机关沟通等能动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这也是一部综合治理法,从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拓展,多个机关共同参与到保护公众利益中,凝聚合力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


作为第一代公益诉讼检察人,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姚红每每想到自己全身心投入的这项事业,正在影响着一个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甚至在世界法治进程上都闪耀光辉,自豪感便油然而生。


姚红认为,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史上,这次研讨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坐标。“作为奋战在最前线的公益诉讼检察人,不应局限于个案、局限于本业务条线,应当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履职、融合履职,胸怀天下,心怀‘国之大者’,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推动这项工作走得更远、更实。”


“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张靓丽名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从青山绿水到衣食住行,已经融入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全国人大代表、中铁六局丰桥桥梁有限公司石家庄项目部副经理王足刚认为,每个人都是这项制度的参与者、见证者,更是受益者。


王足刚说,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是把公益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力量进行全方位保护,是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


全国人大代表、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新联会会长朱山同样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创设,是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近年来,他十分关心关注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并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检察公益诉讼并未成规模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和真理力量。”他说。


已识乾坤大,犹怜草木青。“检察公益诉讼深刻把握‘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一定位,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在政治上、法治上和实践上已有相当共识。”与此同时,朱山还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要进一步扩大到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畅通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径,充分发挥律师这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这是一项利国为民的司法制度,更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坚定态度。”“这是一场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凝聚共识的研讨,更是一场头脑风暴,观点碰撞间激发了更多火花。”……研讨会结束时,夜色已浓,但大家却意犹未尽。


唤起一天明月,照我满杯冰雪,浩荡百川流。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成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火热实践中焕发着蓬勃生机。通过立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是主动跟上、适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与人民之需的创新之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在蹄疾步稳地推进,一件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正徐徐展开。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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