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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合法待遇 维权应当更简单

作者:梁博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3年09月20日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在被延长的试用期中遭解雇”案件。案件中,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将满时又与员工协商延长3个月试用期,并在此期间将其解雇。在申请仲裁未得到满意结果后,员工继续上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然而,这起事件尘埃落定之余,我们不得不追问:公司轻易地提出延长试用期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在一审中表示不服,是否意味着这样的行为在社会中并不鲜见?在媒体尚未曝光的角落,是否有其他劳动者承受着类似的不公平待遇?而从被解雇、申请仲裁到上诉、等候判决,以将近两年的时光等来的公正,又是否来得太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上海法院对这则案件的判决应当成为一个良好的先例。由于试用期间工资较低,无论用人单位给出什么理由,其都能在延长员工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等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只有让法律确切地发挥作用,通过相应判罚使违法单位承受损失,此类不正之风才能从源头上被遏止。

而在此次案件中,被延长试用期、随后被解雇的员工,无疑遭遇了极其不公正的对待,涉事用人单位的这类违法行为,决不能被轻纵。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意见耐人寻味:“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却无法和用人单位拥有平等地位,这种现象断非劳动者的责任,但可以通过劳动者的抗争有效改变。以此次案件为鉴,当劳动者遭遇违法违规解雇等不公正待遇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地位与力量,积极勇敢地以法律为武器进行抗争;当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等非法要求时,劳动者也应提起警觉,及早申请仲裁或上诉,以避免时间与金钱的损失。劳动者依法力争的态度,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整个社会宣示的积极信号。

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应当是一种基本要求;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理应是健康社会的常态。此次判决不应成为孤例,而应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违法行为的新起点。劳动者对合法待遇的诉求,还可以更加简单。

【责任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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