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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手逛街门”背后:街拍“反腐”的肖像权保护边界在哪?

作者:谭君 来源:澎湃新闻2023年06月09日

近日,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与女子在成都太古里商业街牵手的视频火爆全网。社交平台消息称,二人并非夫妻关系,且该女子与胡继勇的妻子均为该公司员工。

6月7日晚,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通报,目前胡继勇已被免职并接受纪委核查。6月8日,有媒体报道,涉事女子董某槿目前也被停职。

一段街拍视频,引发为公众对国企领导“桃色事件”的追问。据大河报报道,该视频的拍摄者小米称,拍摄时视频中的两人并没有拒绝。在视频发布后,他收到了当事人私信,目前已把原视频删除。

一场关于肖像权的讨论也在法律界展开。视频中胡继勇与涉事女子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国企领导的肖像权是否让位于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孙维飞进行了分析。

“男女未拒绝可推定其同意被拍摄,但不能推定其同意公开于网络”

一段街拍视频,变成了一场“国企领导带小三逛街”的舆论狂欢。二人在公开场合如此“秀恩爱”,刺激了部分网友的伦理道德观念。但街拍摄影师的所为,是否也侵犯了男女二人的肖像权?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孙维飞介绍,判断侵权与否,在于该视频的拍摄和公开是否征得了二人的同意。《民法典》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据大河报报道,该视频的拍摄者小米称,拍摄时视频中的两人并没有拒绝。

“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以理解为对二人肖像的制作。如果拍摄者说的是实情,在公开场合,摄影师并非偷拍,二人又没有明确拒绝,可以推定为摄影师的拍摄行为经过了两人同意。”孙维飞介绍,问题的关键是,摄影师将所拍视频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否经过了二人同意?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属于三种不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制作和公开,作为两种不同程度使用肖像的行为,制作获得了授权,不能推定为公开也得到许可,因为公开的影响大,尤其在当今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普遍使用的时代。”

孙维飞认为,公开肖像不需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常常适用于熟人小范围圈子内。“比如,我拍摄了和学生一起吃饭的合影,随后发到朋友圈。如果当时学生明知我拍摄,而没有提出我不要发朋友圈的要求,那么我的公开行为并不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如果学生有意见,这也是道德礼仪可以来解决的问题,而不属于肖像权侵权问题。如果熟人之间拍摄肖像公开还需要明确授权,这有点不太符合我们的社会交往习惯。”

孙维飞认为,“国企领导牵手女子事件”中,当事人和拍摄者并非熟人朋友或其他合作关系,所以,只有二人明确同意摄影师将其肖像公开在抖音等平台,才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相反,如果二人当时虽同意拍摄其肖像,但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则目前网络对于二人未打码肖像的传播行为,均为涉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而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二人当时对于其肖像被上传至网络公开是否同意,并不清晰。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大河报的采访中,拍摄者称,视频发布后,他收到了当事人私信,目前已把原视频删除。那么,是否可以说明国企领导与女子已经明示不允许公开其肖像?孙维飞认为,这也可能涉及授权撤销的问题。“如果拍摄当时,二人是同意公开肖像的,但事后考虑到传播力和影响力,决定撤回授权,那么,我个人观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撤回决定,保护其肖像权。至于给对方造成不便或损失,如何补偿或赔偿,是另一个问题。当然,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如果拍摄者当时同意公开,事后又反悔,继续维持公开其肖像行为不侵权。”

“女子允许公开其身体美,并不能推定其允许公开她与别人丈夫在一起”

这段引爆舆论的视频,男女主角二人并肩牵手、十指紧扣、姿势自然,未有面对镜头的抗拒和不悦;从视频拍摄的环境看,背景是繁华成都的“街拍打卡圣地”太古里,包括男女主角在内的游客,无论是穿搭风格还是气质拿捏,都非常契合开放、休闲、放松的氛围。

在这样一个摄像头遍布、网络发达、随时上直播或热搜的时代,男女双方直面镜头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其怠于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孙维飞认为,只要二人并未明示同意公开肖像,拍摄者的传播行为仍然涉嫌侵权。但如果该事件中胡继勇与董某槿以肖像权被侵犯将相关人员诉至法院,那么上述情况将是法官公平判决要考量的因素。

6月8日一段网络传播的视频显示,女子董某槿疑似还向拍摄者挥手致意。

在孙维飞看来,在该“牵手逛街门”中,男女双方对拍摄行为不知情的可能性小,不排除男女二人当时头脑发热、低估网络平台传播力而同意公开肖像,但事后反悔。

《民法典》1020条第四款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那么,拍摄者如果是突出“太古里”风情街为目的拍摄二人行为是否可以获得肖像权侵权豁免?

孙维飞认为,该视频中背景虽然是太古里,但将人物进行了主题式对焦,遂不宜允许引用该条款抗辩。

澎湃新闻注意到,网络信息显示,涉事女子董某槿在其个人社交平台曾披露过大量个人肖像,且尺度较大、私密性更强。

《民法典》1036条规定,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该女子此前自曝大量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其在“牵手逛街门”中也同意公开肖像?

孙维飞认为,不能进行这样的推定。“女子在社交平台自曝肖像,允许你公开她身体的美,但并不意味着,她允许你公开她和别人丈夫在一起。这是两种情况。一般来说,后者的公开是很慎重的。”

“社会监督权的实现不能依赖于对官员桃色事件的偶然曝光”

“牵手逛街门”曝光后,舆论从桃色事件开始,进而关注背后的腐败问题。

据寰球项目管理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6月7日晚公开回应,通报免去了胡继勇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

6月8日,有媒体报道,在同单位QHSE与技术部门任职的董某槿也停职。

目前,舆论进一步追问“牵手逛街门”中该领导干部是违纪违规,是否潜规则女下属,是否“任人唯亲”“任人唯色”或涉“权色交易”等腐败问题。

正在巡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央第十巡视组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已经登记相关情况,将督促查实,如果属实,相关部门将按照党纪党规处理。”

在这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中,个体的肖像权是否应该让位于民众的社会监督权?

“不能把肖像权当小事。医生给你做手术需要你签同意书,要使用和公开你的肖像,也有点类似于在你的精神人格上动手术,不应当无视你的同意与否。”孙维飞说,舆论监督施展不当,在当下的流量时代,很容易把仅违反道德或轻微违法的事件,用“社会性死亡”进行惩罚,从而在手段和目的上可能不够平衡,而不符合比例原则。“舆论监督要心存一份善心,毕竟每个人都没那么完美。我们有时候干坏事,只是幸运没被别人知道罢了。”

孙维飞举例前段事件“母女”插队“平移”事件,“那些对‘母女’行为义愤填膺的人,平时就不可能插队吗?被曝光的‘坏人’,有时候不见得有多坏,可能只是一些仅违反道德或轻微违法事件,遇到这些情况,公开但打码可能是兼顾义愤表达和手下留情的一种必要的折中。”

那么对于“牵手逛街门”,男主角为国企干部,其作为官员、公众人物,其肖像权是否应该被完整保护?

“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一举一动均影响公共利益,他们的隐私信息和个人肖像权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是说受限就没有了,还是要看具体的场景。”孙维飞说。“舆论监督权与肖像权的平衡,应该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事情的轻重缓急来调整。如果看见一个人在杀人越货还对其打码,那有点无原则地发善心。但比如在此次‘牵手逛街门’中,即使明知男方为国企领导且女方为第三者而进行舆论监督,不打码的公开是否妥当,仍值得考量。可以举报,向纪委反映情况等,但直接的不打码全网公开,个人不太赞成。毕竟该领导找第三者并不直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影响的是他老婆个人,也是他私领域的事情。”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些官员贪腐案件常常有官员为包养第三者贪污受贿大量财物,或者第三者利用其身份进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等。

“‘桃色事件’引发贪腐案查处,这种对公权力的监督带有一定偶然性,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过于看重这种偶然事件,虽然可能满足了部分人群‘吃瓜’的欲望,或许无益于对公权力长效监督机制的建立。”孙维飞说,“或许只是提醒可能的贪腐又出轨者:出门小心点,口罩戴严实点。”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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